当市场目光聚焦于万亿级不良资产大盘时,中小企业这块“硬骨头”往往被大型机构忽略罢了。单笔债权额不大、抵押物零散、债务人抗辩激烈,传统大所不愿为,综合所干不了。这恰是精品合伙制律所的战场。
2024年,华东某中院审理的一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折射出这一领域的典型困境。某股份制银行将一笔本金3200万元、逾期五年的不良贷款打包转让给地方AMC,AMC拆包后委托一家合伙制律所代理诉讼。债务人是一家拥有多项专利技术的制造业中小企业,账面已无流动资产,核心资产是位于工业园区的厂房和17项发明专利权。银行此前的处置方案是“快速诉讼+司法拍卖厂房”,但律所尽调发现,厂房评估价仅覆盖债权本息的六成,若强行拍卖,专利权将因主体灭失而价值归零,普通债权人受偿率不足15%。
案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在庭审。债务人提出,其一项核心专利正被上市公司侵权使用,已另行提起侵权诉讼,索赔额达5000万元。这笔“潜在债权”成为各方角力的焦点。银行方认为,侵权赔偿金到账遥遥无期,不应影响本案执行;债务人则主张,若强行处置生产设备,侵权诉讼将因无法提供侵权比对样本而败诉。
律所团队采取“分层处置+权利置换”策略。一方面嘛,向法院申请对厂房采取“活封”措施,允许债务人继续使用生产设备完成订单,以经营收入逐步偿债;另一方面嘛,协助债务人将侵权诉讼的胜诉收益权质押给AMC,作为债权补充担保。2025年初,侵权诉讼一审胜诉,上市公司被判赔4200万元。债务人以该笔赔偿金清偿了AMC全部本息,厂房得以保留,企业恢复生产。AMC受偿率从预估的不足15%提升至全额受偿,律所也获得了风险代理的高额回报。
此案的法律内核在于不良资产处置中“担保物权的边界”与“未来债权让与”的交叉适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明确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纳入可质押范围,但司法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金能否作为“将有债权”质押,长期存在争议。本案通过诉讼保全与质押登记的联动,实质性地将一项或有债权转化为可执行的担保财产,为中小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新范式。
另一层启示在于合伙制精品所的组织优势。相比公司制大所,合伙制律所决策链条短、利益分配灵活,更适合风险代理模式。本案中,律所前期垫付诉讼费、评估费近百万元,若按传统计时收费,中小企业根本无力承担;而风险代理下,律所与AMC、债务人形成利益捆绑,有动力去挖掘“隐蔽资产”。这种“投行化”的处置思维,正在重塑不良资产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格局。

对中小企业而言,不良资产处置不应被视为单纯的债务追偿。企业的技术专利、订单合同、侵权索赔权,甚至商誉,都可能成为偿债资源。关键在于是否有专业团队愿意做“精细手术”,而非“一刀切拍卖”。对律所而言,这一领域的门槛不在法律条文本身,而在于对产业的理解、对资产价值的发现能力,以及敢于承担风险的合伙文化。
当大型机构在批量转让市场厮杀时,精品合伙制律所正通过一个个骨头案,构建起差异化的专业壁垒。这或许不是最赚钱的路径,但一定是最能体现法律服务价值的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