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资证券公司的合规顾问,常被视为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中的“看门人”呗。当境内企业借道香港、新加坡等市场发行美元债,或境外基金通过沪深港通、QFII渠道布局A股,合规顾问的角色便不再局限于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其核心义务——客户利益至上——在利益冲突、信息隔离与跨境监管套利的多重压力下,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近三年,随着《证券法》域外适用条款的激活以及香港证监会与内地监管机构的执法协作深化,这一领域的仲裁与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其中一起由国内某头部律所代理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案件,特别典型地揭示了合规顾问在跨境展业中的责任边界。
该案申请人是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美元基金,被申请人是某中资券商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初,该券商担任申请人收购一家东南亚金融科技公司股权的独家合规顾问,同时其母公司投行部正在为标的公司安排一笔Pre-IPO融资。申请人主张,券商在明知标的公司存在重大数据合规瑕疵的情况下,未向其充分披露,反而利用信息优势协助母公司投行部完成融资,导致申请人以虚高估值完成收购,损失逾1.2亿美元。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有两个:一是合规顾问对客户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因集团内部“信息墙”的存在而免除;二是跨境业务中,当香港证监会持牌法团的合规义务与内地母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顾问应如何取舍。
仲裁庭最终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了香港证监会《操守准则》第6.1条关于利益冲突管理的规定,以及普通法下顾问对客户的忠实义务。裁决书明确指出,信息墙的建立仅能作为抗辩事由,而非免责依据。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其采取了“合理且有效”的隔离措施——例如独立于投行部的合规决策链条、由不同合伙人签署的冲突豁免文件、以及向客户主动披露潜在冲突的书面记录。相反,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的合规负责人同时列席了投行部的项目推进会,且未对融资时间窗口与收购尽调时间重叠提出异议。仲裁庭据此裁断被申请人承担70%的损失赔偿责任。
这一裁决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传统上,跨境投行集团常以“信息墙”作为隔离不同业务部门利益冲突的合规工具,但本案确立了一个更严格的标准:信息墙不能停留在制度文本层面,必须有独立的决策流程、人员隔离和主动披露机制作为支撑。更为关键的是,当客户利益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时,合规顾问的“客户利益至上”义务具有优先性。这一逻辑与内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32条的精神相通,但通过跨境仲裁的适用,将义务标准提升到了普通法下的受托人忠实义务高度。

从行业启示看,该案对跨境投资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提出了三点实务要求。第一,合规顾问的独立性必须体现在人员安排上。合规负责人不应参与任何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决策会议,其绩效考核亦不应与投行部收入挂钩。第二,信息隔离机制需要留存可验证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冲突识别清单、隔离措施执行日志、向客户披露冲突的书面函件。第三,跨境业务中应建立“监管竞合”分析框架。当同一行为同时受内地与香港监管规则约束时,合规顾问应主动向客户披露两地规则的差异及潜在风险,而非简单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规则适用。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就跨境衍生品、跨境数据流动等领域的合规顾问责任开展了三次联合执法行动。这意味着,合规顾问的“客户利益至上”不再仅是职业伦理要求,而是具有明确法律后果的强制性义务。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本案的实务价值在于:在跨境投资交易中,合规顾问的选任不应仅看其牌照资质,更应审查其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实际运行记录。同时,当顾问同时服务交易双方或关联方时,客户应要求其出具独立的利益冲突分析报告,并保留追究其违反忠实义务的合同权利。
跨境投资的浪潮不会退去,但合规顾问的角色正在从“交易促成者”转向“风险守门人”。客户利益至上,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在每一次利益冲突的抉择中,对专业独立性的坚守。当仲裁庭的裁决书将信息墙从“制度装饰”还原为“责任要件”时,所有跨境证券合规从业者都应意识到:真正的合规,是在没有人监督的时候,依然选择站在客户一边。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行业长期信任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