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全国性保险集团旗下子公司承保的雇主责任险,在员工因工身故后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症”为由拒赔,家属转而起诉投保的劳务派遣集团。这起看似普通的保险合同纠纷,经过两审反转,最终以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并承担诉讼费告终。案件本身标的额不足百万,却暴露出集团企业在人身损害赔偿风险管控中的深层治理缺陷——保险公司法务与集团企业风控之间,长期存在一道未被正视的裂隙。
该案中,某劳务派遣集团为旗下三百余名外派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一名员工在用工单位突发心源性猝死。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发现,该员工入职前曾有冠心病就诊记录,而投保时集团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仅载明姓名与岗位,未附健康告知。保险公司据此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主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立场,认为派遣集团作为投保人应知悉员工健康状况。案件二审由某知名律所保险争议团队代理,其核心策略并非纠缠于“是否如实告知”的事实认定,而是转向对保险条款本身的结构性攻击: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要求体检、未提供健康问卷、未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其核保流程的疏漏不能转由投保人承担全部后果。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在团体险业务中主动放弃核保审查,又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拒赔,违反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改判全额赔付。判决书中“保险人不能因自身怠于核保而获益”的表述,在保险法务圈引发不小震动。

这起案例的价值远不止于个案的胜负。它揭示出集团企业在人身损害赔偿风险管理中的一个结构性错位:法务部门往往将保险理赔视为“事后救济”,而保险公司法务则习惯性将拒赔作为“成本控制”手段。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本质上是风险治理链条断裂后的末端博弈。当集团企业将保费支出计入成本、将保单束之高阁,当保险公司将法务团队定位为“拒赔支持部门”而非“风险定价参与者”,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实际上从未被真正管理,只是被转移和延迟。
从治理优化的角度看,保险公司法务的角色亟待重新定义。传统模式下,保险公司法务的核心KPI是减损金额与胜诉率,这导致其工作重心天然偏向“寻找拒赔理由”。但在团体险、雇主责任险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业务中,法务更应前置参与核保规则设计、条款提示说明的标准化、以及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合理边界划定。前述案例中,若保险公司法务在承保阶段即推动建立针对派遣类企业的健康告知模板与核保抽查机制,诉讼中的被动局面完全可以避免。
对集团企业而言,此案同样是一记警钟。法务部门不能仅在事故发生后介入索赔谈判或诉讼应对,而应将保险合同的谈判与审查纳入集团合规体系。具体而言,投保时应由法务主导对保险条款进行合规审查,明确告知范围、免责边界与理赔触发条件;在保险期间内建立员工健康信息动态管理机制,避免因信息断层导致理赔障碍;在理赔争议发生时,快速识别保险公司的核保瑕疵与条款效力问题,而非被动接受拒赔决定。
更深层的治理命题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内化不应止于“买保险”。集团企业尤其是用工密集型企业,需要建立从用工合规、安全生产、健康管理到保险配置、争议解决的全链条风控体系。保险公司法务则需从“拒赔专家”转型为“风险定价与合规治理的参与者”,通过条款设计、核保规则、理赔标准的透明化,降低交易成本与诉讼对抗。当保险公司与集团企业从诉讼对手变为治理伙伴,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才真正从“零和博弈”走向“正和治理”。
前述案件的判决之所以具有标杆意义,不在于它否定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权,而在于它划定了核保怠惰与告知义务之间的责任边界。这一边界的确立,为保险公司法务参与集团企业治理优化提供了司法层面的推力。未来,那些率先将法务职能从诉讼应对转向风险共治的保险集团,将在团体险与责任险市场中建立真正的竞争壁垒;而那些仍将拒赔视为利润来源的法务团队,终将在越来越严格的司法审查与监管追问中付出更高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