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贸易行业近年快速扩张,大量公司以“版权代理+交易撮合”模式运营,一端连接版权登记机构,一端对接采购方。业务链条中信息高度不对称,交易标的多为无形资产,估值弹性大,合规风险随之积聚。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案件,为这一领域的合规边界提供了重要司法注脚。
该案中,某版权登记贸易公司甲对外宣称与多家国家级版权登记机构存在“独家战略合作关系”,可“72小时内完成全品类版权登记”,并承诺“登记不成功全额退款”。实际运营中,该公司仅与部分地方登记机构有普通代理协议,登记周期普遍在15个工作日以上,“全额退款”条款则附加了极为苛刻的适用条件。更关键的是,在撮合一起标的额逾2000万元的影视改编权交易时,甲公司明知其代理的版权存在权属争议——原权利人已就同一作品与第三方签订过排他许可协议——却未向买方披露,导致买方付款后陷入三方权属诉讼。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甲公司构成欺诈,判令撤销合同、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行为属于“商业宣传中的适度夸张”,且权属争议“买方尽调即可发现”,不应认定为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版权登记贸易公司的核心义务在于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就宣传行为而言,虚构与国家级机构的“独家合作”关系,已超出商业吹嘘的合理边界,构成虚假宣传;就信息披露而言,权属争议属于直接影响交易目的实现的重大事实,居间方负有主动披露义务,买方尽调不能免除居间方的法定告知责任。最终驳回再审申请。
此案的法律逻辑并不复杂,但其对“三不原则”的司法诠释值得细究。不夸大,指向的是宣传的客观真实性。商业宣传允许一定程度的修饰,但涉及资质、能力、合作关系的陈述,若与事实不符且足以影响相对方决策,即构成违法。不隐瞒,指向的是重大信息的主动披露义务。版权贸易中,权属状况、权利期限、许可历史、质押负担等均属重大信息,居间方不能以“买方应自行尽调”为由转嫁风险。不诱导,指向的是交易促成手段的正当性。以虚假紧迫感、虚构竞价对手、隐瞒关键风险等方式促使对方缔约,均可能构成诱导性欺诈。
实务中,不少版权登记贸易公司对合规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合同条款完备即可免责。但此案表明,合同文本的完备不能替代缔约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特别是在版权交易中,权利状态具有隐蔽性,买方即便尽调也未必能触及全部权利瑕疵,居间方的主动披露义务因而更为突出。
对版权登记贸易公司而言,合规建设应围绕三方面展开:建立宣传话术的审核机制,确保合作资质、办理周期、成功率等表述有据可查;建立重大信息尽调与披露清单,将权属争议、许可冲突、质押情况等纳入强制披露范围;建立交易促成行为的负面清单,禁止虚构竞价、隐瞒风险等诱导性操作。对买方而言,则应意识到尽调不能替代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应要求居间方就权利无瑕疵作出明确承诺并约定违约后果。
版权登记贸易的合规底色,归根结底是诚信。三不原则不是道德口号,而是可被司法裁判直接援引的行为准则。此案的价值在于,它清晰划定了居间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边界,也为行业从“流量撮合”走向“合规撮合”提供了裁判指引。当交易标的越是无形,信息越是隐蔽,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就越具穿透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