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的这几年,一个曾被高速增长掩盖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当企业需要收缩、调整甚至追责时,那些曾被视为“自己人”的高管,与企业之间那张模糊的权责边界,往往成为仲裁庭和法庭上最难解的题。笔者近期关注到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其折射出的法律争议,值得企业法务和同行深思。
一案之困:顾问身份下的真实博弈
某区域性房地产企业(下称“A公司”)在2022年聘请了一位资深行业人士李某担任“高级顾问”,双方签订《顾问服务协议》,约定李某为公司提供项目拓展、政府关系协调等服务,报酬以“顾问费+项目奖金”形式发放,其中项目奖金与特定地块获取直接挂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考勤、社保缴纳等事项,但李某实际需参加公司周例会,使用公司邮箱和办公场所,其名片亦印有“副总裁(顾问)”字样。
2024年初,A公司因资金链紧张,单方停止支付顾问费并要求李某离职,同时以“李某未促成任何项目落地”为由拒付此前承诺的奖金。李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奖金。A公司则抗辩称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委托服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迅速聚焦:一位名为“顾问”实为“高管”的人员,与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代理此案的律师团队在梳理证据时发现,A公司内部OA系统显示李某拥有审批权限,其报销流程、绩效考核均纳入公司统一管理,且李某曾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备忘录。这些细节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最终,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但驳回了基于“项目奖金”的请求,理由是奖金发放条件未明确约定且项目未实际落地。
法律分析的三个层次
这起案件看似是个案,却精准踩中了房地产企业高管劳动争议的三个敏感神经。
其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顾问”名义的错位。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管理”“劳动报酬”三要素。实践中,法院普遍采用“从属性”标准,即人格从属性(是否接受指挥监督)、经济从属性(是否依赖该收入为生)、组织从属性(是否纳入生产体系)。本案中,李某虽名为顾问,但其权限、流程、名义均深度嵌入公司组织,法院穿透形式看实质,认定劳动关系并不意外。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以“顾问”之名行高管之实,若管理方式与正式员工无异,法律风险极高。
其二,高管奖金争议中的“条件成就”难题。房地产项目奖金通常与土地获取、销售回款等挂钩,但若协议未明确约定“何为促成”“何种标准算落地”“离职后是否仍享有”,一旦发生争议,高管往往难以举证。本案中,李某虽参与多次谈判,但项目最终因公司资金问题未能摘牌,法院认为奖金支付条件未成就。这提示企业,对高管激励机制的设计应尽可能量化、节点化,避免模糊表述;对高管而言,则需在协议中争取“非因本人原因导致条件未成就时按比例折算”等保护性条款。
其三,公司治理层面的追责与反诉风险。房地产下行期,不少企业试图以劳动争议为切口,对高管在职期间的决策失误进行追责,如违规担保、高价拿地等。但劳动争议仲裁与公司损害赔偿诉讼在举证责任、审理范围上截然不同。企业若在仲裁中仅以“未达业绩”抗辩,往往难以对抗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而若另案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则需证明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司遭受实际损失、损失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举证门槛更高。本案中,A公司未提出反诉,但现实中已有企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案例。
对房地产企业治理的启示
透过这起案件,房地产企业至少应在三个层面优化治理。
第一,厘清“顾问”与“高管”的法律身份。若确需聘请外部专家提供阶段性服务,应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或承揽合同,明确不纳入考勤、不参与内部管理、不授予审批权限,报酬按成果支付,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若实质上就是高管,则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不要试图以“顾问协议”规避用工责任。
第二,完善高管激励与退出机制。在项目奖金、跟投、股权激励等安排中,明确约定触发条件、计算方式、离职时的处理规则,并保留好项目节点审批文件。对高管离职,应在协议中约定工作交接、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条款,避免“人走账烂”。
第三,建立合规的追责路径。对高管在职期间的违规行为,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区分劳动争议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不同诉讼策略。在劳动仲裁中,可主张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但需注意劳动仲裁与商事诉讼的审理边界,必要时另行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结语
房地产行业的调整期,也是公司治理的补课期。高管劳动争议从来不只是“钱”的问题,它折射的是企业权力分配、风险承担与法律形式之间的深层张力。当“顾问”二字不再能模糊权责,当“奖金”不再能替代契约,企业需要以更精细的规则、更透明的治理,来应对这场从增量到存量的转型。而对法律人而言,每一个此类案件都是一次对劳动法与公司法交叉地带的重新丈量,其价值远超个案胜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