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一家民宿的商标保卫战
2023年,云南丽江古城内经营十余年的“某宿”民宿品牌,发现其原店长离职后在同一条街开设了名称高度近似的“某宿·别院”,并在招牌、房卡、线上预订页面使用与“某宿”几乎相同的标识哟。更棘手的是,该原店长还带走了民宿的核心客户名单、供应商底价表及一套未公开的庭院改造设计图,并迅速复制了原有经营模式。
“某宿”创始人最初并未注册第43类(住宿服务)商标,仅拥有第35类广告销售类注册。面对门店客流被分流、线上平台出现仿冒店铺,其委托北京某知名律所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索赔金额达800万元。
二、法律争议焦点:商标性使用与商业秘密的边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三个层面。
第一,原店长使用“某宿·别院”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辩称“别院”系描述性词汇,且经营地址不同,不构成混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且原告商标在丽江古城区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容易误认服务来源,构成商标侵权。尤其被告刻意选择同一条街开设门店,主观攀附意图明显。
第二,原告商标未注册第43类,能否获得保护。法院援引《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先使用抗辩规则反向适用——原告虽未注册,但其在丽江古城的持续使用已形成一定影响,被告作为原内部人员明知该品牌,仍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并经营同类业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客户名单与供应商底价表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主张客户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法院查明,原告的客户名单不仅包含姓名与联系方式,还记录了消费偏好、入住周期、特殊需求等深度信息,供应商底价表则包含多年谈判形成的价格体系与返点政策,均符合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三要件。原店长离职时签署过保密协议,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三、判决结果与行业启示

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近似标识、变更企业名称,并综合商标侵权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20万元。该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入选2024年云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案对文旅产业有三点实务启示。
其一,商标注册应先行于品牌推广。文旅企业往往重体验、轻确权,许多民宿、文创品牌在区域走红后才想起注册商标,此时已面临抢注风险。建议在项目立项阶段即完成核心类别与关联类别的防御性注册,尤其第43类住宿、第41类文化娱乐、第35类广告销售。
其二,商业秘密保护需嵌入日常管理。文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藏在客户数据、供应链渠道、独家体验设计之中。应建立分级保密制度,对核心员工签署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对电子数据设置访问权限与留痕机制,避免“人走数据空”。
其三,维权策略应商标与商业秘密双轨并行。当侵权行为同时涉及标识混淆与数据窃取时,单一商标诉讼可能无法覆盖全部损失。本案中,律师团队通过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由组合,将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显著提升了赔偿数额与制止效果。
结语
文旅产业的竞争,本质是品牌识别力与运营秘密的竞争。商标是面向消费者的承诺,商业秘密是支撑承诺的底层能力。当二者同时被侵犯,法律提供的救济不应是割裂的。从这起古城民宿案可以看出,司法实践正在回应文旅产业的特殊需求——既保护“看得见的招牌”,也守护“看不见的账本”。对文旅企业而言,最好的维权时机是注册那天,第二点是发现侵权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