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商标从申请到注册,往往承载着企业数年乃至数十年的商誉积累。但在注册之前,若有人抢先以该标识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再反过来向商标权利人发起侵权诉讼,这场博弈的走向便不再单纯取决于商标法的逻辑。近年来,这类“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冲突”的案件在知识产权法庭上频繁上演,其背后涉及的不仅是法律适用问题,更关乎投融资交易中的安全保障底线。
一、案件回放:一纸迟到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022年,浙江某知名餐饮连锁企业“悦味轩”在筹备A轮融资时,收到了一份来自竞争对手的律师函。对方声称,“悦味轩”使用的品牌标识侵犯了其于2019年登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得注意,该竞争对手恰在“悦味轩”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的第三个月,才完成了同一标识的著作权登记。而“悦味轩”的商标申请因遭遇异议,直至2021年方获核准注册。
这并非孤例。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明确指出:当事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著作权登记,并据此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登记时间的真实性、创作过程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攀附商誉的恶意。该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著作权登记材料存在明显事后补做的痕迹,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这一裁判要旨,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判断坐标。
二、法律分析:权利冲突中的三重审查逻辑
从法律技术层面看,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否成为对抗在先商标权的“权利凭证”?对此,司法实践已逐步形成三层审查框架。

其一,审查著作权登记的时间节点与商标申请日、使用日的关系。若著作权登记明显晚于商标的实际使用或申请,且无法提供创作底稿、发表记录等佐证,则登记证书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其二,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商标标识通常由文字、图形等要素构成,若其表达方式极为简单,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则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其三,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权利滥用”的主观意图。若其登记著作权的目的并非保护创作,而是为后续诉讼牟利或阻挠竞争对手融资,则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恶意行使。
得注意,202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某科技公司融资纠纷案中,首次将“著作权登记后的诉讼行为是否干扰企业正常投融资秩序”纳入恶意认定的考量因素。该案中,原告在被告即将完成B轮融资的关键节点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告融资进程受阻。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构成权利滥用,判令其赔偿被告因融资延迟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一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知识产权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
三、行业启示:投融资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尽调盲区
对于企业法务和投融资律师而言,上述案例揭示了一个常被忽视的风险点:传统尽职调查往往聚焦于商标注册状态、专利有效性等“显性权利”,却容易忽略他人可能主张的在先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隐性权利主张”。尤其是在互联网、文创、消费品牌等领域,标识的著作权归属往往缺乏书面约定,离职设计师、外包团队事后主张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
实务中,建议在交易文件中增设“知识产权无潜在争议”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并要求转让方或目标公司披露所有与核心标识相关的创作过程记录、委托设计合同及权利归属文件。同时,对于以核心品牌估值作为融资基础的交易,可考虑在交割前完成一次针对性的“权利冲突检索”,将可能的在先著作权主张纳入风险评估范围。
四、结语
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本质上是不同权利体系对同一商业符号的交叉保护问题。法律既不能容忍以抄袭方式攫取他人商誉,也不应支持以形式合法的登记证书实施权利勒索。在投融资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唯有让知识产权的取得与行使回归诚信原则,才能真正为市场交易提供可预期的安全保障。对于那些试图通过“抢注著作权”来狙击竞争对手融资的投机者,司法裁判正在给出越来越明确的否定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