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标的额并不惊人的仲裁案,却在教育圈和法律圈同时引发了持久讨论。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因外方合作伙伴单方终止课程授权,导致数百名已缴费学生无法完成既定学业,家长集体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同时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境外机构提起仲裁。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教育机构在启动跨境仲裁的同时,需要面对国内行政赔偿程序的同步推进,两条救济路径的法律逻辑、证明标准和赔偿范围截然不同,而该教育机构的法律顾问团队恰好由某知名律所跨境争议解决组合伙人领衔,其制定的“行政赔偿+商事仲裁+替代性争议解决”三层方案,最终促成了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个案例折射出一个正在成型的法律需求:教育机构的法律顾问服务,正在从传统的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向跨境争议多元解决的能力纵深延展。而国家赔偿这一通常与公权力行使相关联的制度,也在教育机构对外合作、行政许可、政府采购等场景中,获得了新的讨论空间。两者交汇之处,正是当前法律实务中最具挑战性的地带。
跨境争议的多元解决机制,其核心价值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仲裁、调解、专家裁决等多种路径的组合可能。教育机构的特殊性在于,其争议往往牵涉学生权益、行政许可、知识产权授权、外籍教师用工等多重法律关系,单一诉讼或仲裁路径很难实现纠纷的终局性化解。前述案例中,律所团队在仲裁程序启动后,并没有放弃调解努力,而是依据《新加坡调解公约》和国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推动各方在仲裁庭组成前达成临时安排,使学生在春季学期前获得明确的学业衔接方案。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策略,正是多元解决机制灵活性的体现。
国家赔偿制度在这一领域的介入,则更具前沿性。教育机构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主张国家赔偿,理论上存在争议。常见的情形包括:教育行政部门违法撤销办学许可导致机构遭受重大损失、地方政府在引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后未能履行承诺的配套义务、公立教育机构在政府采购或特许经营中因行政机关违约而受损。这些情形是否满足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需要具体分析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教育机构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的行政赔偿典型案例中,已经开始出现涉及教育服务领域的裁判。某省高院在一宗教育机构诉地方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中,认定地方政府未按约定提供办学用地构成违约,但因该违约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最终通过行政协议赔偿而非国家赔偿路径解决。这一裁判思路对教育机构法律顾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在争议初期准确识别请求权基础,到底是国家赔偿、行政补偿还是合同违约赔偿,不同的定性决定了程序选择、举证责任和赔偿范围。
从行业启示的角度看,教育机构法律顾问的能力升级有三个方向值得重视。其一,跨境争议解决需要更早介入。在外方合作伙伴出现履约困难或合作意愿变化的初期,法律顾问就应当评估退出机制的法律后果,包括学生安置、知识产权归属、已收费用处理等,而非等到仲裁程序启动后才被动应对。其二,多元解决机制的组合运用需要精细设计。仲裁与调解的衔接、行政程序与商事程序的协调、临时措施与终局裁决的配合,都需要在方案设计阶段就通盘考虑。其三,国家赔偿请求权应当成为教育机构法律风险评估的常规选项。特别是在涉及行政许可、政府购买服务、土地划拨等场景时,法律顾问应当具备识别潜在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能力,并在争议解决策略中予以适当安排。
教育机构的跨境争议解决,本质上是法律技术、教育规律和公共政策三者的交汇。法律顾问的价值,不在于简单套用诉讼或仲裁的标准化流程,而在于精准识别每一层法律关系的独特性,并设计出兼顾效率与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解决方案。当国家赔偿制度与跨境仲裁机制在同一案件中并行推进时,法律顾问的统筹能力就显得特别关键。前述案例中,律所团队最终通过调解方式实现各方和解,仲裁程序终止,行政赔偿申请撤回,学生学业得到妥善安置,这一结果本身就是多元解决机制优越性的最好证明。

面向未来,教育机构的法律顾问服务需要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并重”。跨境合作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退出机制的预先设计、国家赔偿请求权的定期评估,应当成为法律顾问的常规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在争议发生时从容应对,在多元解决机制中找到最优路径,真正实现法律服务的价值增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