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复议范围,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的解决路径由此发生深刻变化。此前,企业面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往往只能选择行政诉讼或仲裁,周期长、成本高、执行难。复议制度的扩容为这类争议提供了一条更为高效的救济通道,但如何精准运用,仍是行业亟待厘清的实务命题。
某中部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案颇具代表性。2015年,甲燃气公司经公开招标取得某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经营期限30年。2022年,该区政府以“规划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协议并引入乙公司接手。甲公司在协商无果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二审期间,代理律师调整策略,转而申请行政复议,主张区政府解除协议缺乏法律依据且未履行正当程序。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区政府的行为构成违法变更行政协议,撤销了解除决定,并责令其继续履行协议。此案的关键转折在于,律师团队精准识别了行政复议法修订后行政协议争议的可复议性,并围绕“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标准、程序正义的审查要点构建了完整的论证体系。
该案揭示出特许经营纠纷的三个核心法律争点。其一,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合法性边界。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仅在“公共利益需要”且符合法定程序时方可行使该项权力,且应给予合理补偿。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以“规划调整”“政策变化”为由规避补偿责任,但这并非当然合法。其二,程序正当性的审查。复议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时,越来越注重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说明理由等程序义务,程序瑕疵往往成为撤销行政行为的独立事由。其三,救济路径的选择策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非简单的先后关系,而是各有优势的并行通道。复议程序周期短、不收费,且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权,在涉及专业性判断时更具优势。

从行业解决方案定制的视角看,特许经营企业需要建立全周期的法律风控体系。协议签订阶段,应重点审查特许经营范围的排他性条款、调价机制、提前终止补偿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模糊表述为日后争议埋下隐患。履约阶段,建立与行政机关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对可能引发变更的政策调整及时留存证据,形成完整的履约记录。争议发生阶段,则需快速评估复议与诉讼的利弊,制定分层应对策略。尤其要提一下,2023年以来多地复议机关出台了行政协议案件审理指引,对补偿标准、继续履行条件等问题的裁量尺度趋于统一,这为企业预判案件走向提供了更清晰的参照。
对律师同行而言,此类案件的专业门槛正在提高。它要求代理人不仅熟悉行政法一般原理,还需深入理解特许经营行业的商业模式、财务模型和监管逻辑。在一起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复议案中,代理律师正是因为准确核算了特许经营期内预期收益的折现值,才说服复议机关采纳了继续履行的裁决方案,而非简单的金钱补偿。这种跨学科的知识整合能力,正在成为行政法律师的核心竞争力。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为特许经营争议解决打开了新窗口,但窗口不会自动变成通途。企业需要更精细的合规管理,律师需要更复合的专业能力,复议机关也需要更统一的裁量标准。唯有各方共同推进,才能让这项制度真正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