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围绕湿地生态破坏的模拟庭审,在高校模拟法庭内激烈展开。控辩双方围绕“生态修复费用是否应包含预防性措施成本”争辩不休,合议庭最终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判决被告承担包含预防性支出在内的全部修复费用。这场预演,不仅是一次教学演练,更折射出环境资源司法实践中一个真实存在的争议焦点。而这一焦点,在近年来多起由律所代理的真实环境公益诉讼中,早已被反复锤炼。
无锡蠡湖生态破坏案便是其中典型。2021年至2023年间,某房地产公司未经许可在蠡湖湿地保护区内进行商业开发,回填部分水域并砍伐大量原生林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受聘代理。案件的核心争议并不在于污染事实,而在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被告主张仅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即回填土方与林木的市场价值;原告则要求按照“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计算,包括湿地蓄水调洪、生物栖息、碳汇等长期价值。
该案历经两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费用共计1.2亿元,并明确“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计算可参照虚拟治理成本法,结合区域生态特点予以调整”。这一判决突破了传统“直接损失”的窠臼,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纳入司法定价体系。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同时支持了原告提出的“预防性修复费用”,即被告需承担未来五年内对该湿地进行动态监测与风险预防的支出。这与模拟法庭中“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逻辑高度契合。

从法律分析角度,该案涉及三个层面的规则演进。其一,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司法认定标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但如何量化,此前缺乏统一方法。蠡湖案通过引入虚拟治理成本法,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计量路径。其二,预防性责任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边界。传统侵权法以损害填补为核心,而环境资源审判正逐步接纳“风险预防”理念,即当存在高度盖然性的生态风险时,即使损害尚未完全显现,亦可判令责任人承担预防性支出。其三,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信规则。该案中,原告委托的生态学专家出具了湿地碳汇能力评估报告,法院在判决中详细论述了采信理由,并指出“专家意见的证明力应结合其数据来源、方法可靠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综合判断”。
对律师同行而言,蠡湖案的启示在于环境资源案件的证据组织策略。传统侵权诉讼中,原告往往聚焦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而环境公益诉讼更需构建“生态价值损失”的证据链。这要求代理律师不仅熟悉法律,还需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素养,能够有效质证鉴定意见、引导专家辅助人陈述。对企业法务而言,该案敲响了合规警钟。在生态敏感区域开展项目前,须进行全面的生态影响评估,并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纳入成本预算。一旦涉诉,赔偿数额可能远超项目本身收益。
回到模拟法庭的预演现场。学生们在复盘时争论:若被告在开发前主动采取了生态补偿措施,是否还能减免责任?这一问题恰好触及崇法尚德的深层内涵。崇法,是对法律规则的敬畏与精准适用;尚德,则要求法律人在规则之上,考量生态伦理与代际公平。环境资源审判的每一个判决,不仅是对过去行为的评价,更是对未来行为的指引。蠡湖案中,法院在判决书末尾写道:“生态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任何开发利用均应以不损害其生态功能为前提。”这并非空洞说教,而是通过具体案件,将崇法尚德的精神注入裁判文书,使之成为可执行、可参照的行为规范。
环境资源法律模拟法庭预演的意义,正在于此。它让未来的法律人提前面对真实世界的复杂争议,在控辩交锋中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权衡。当学生们为“预防性费用是否过高”争论时,他们实际上在思考:法律应当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而这种思考,恰恰是崇法尚德从理念走向实践的关键一步。真实案例中的每一次判决突破,模拟法庭上的每一次观点碰撞,都在共同塑造一个更精细、更负责任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