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某新能源上市公司(下称“A公司”)与某地方国企(下称“B集团”)因一份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标的额逾12亿元。这起由国内某知名律所代理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但其间暴露出的法律风险,值得每一家新能源企业及其法律顾问深思。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并不复杂: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建设某西部地区大型光伏电站,B集团负责落实项目用地、并网指标等关键资源,A公司负责全额投资建设。协议中有一条看似常规的“兜底条款”——若因B集团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并网发电,B集团应回购A公司全部投资本金及按年化8%计算的收益。后因当地新能源指标政策调整,项目并网延期超过一年,A公司依据该条款要求B集团履行回购义务,B集团则以“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条款显失公平”为由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B集团依约回购。B集团上诉后,二审法院聚焦于两个关键法律问题:其一,新能源指标政策调整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其二,商事合同中“兜底条款”的效力边界。
代理A公司的律师团队在二审中采取了“分层论证”策略:先说,从政策文件本身入手,证明指标调整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B集团作为专业从事新能源项目开发的地方国企,对行业政策波动应有高于一般市场主体的预判能力;其次呢,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指出该条款适用需满足“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要件,而本案中B集团并未举证证明其因继续履行而陷入显著不公;最后呢,从商事交易的安全与效率价值出发,强调“兜底条款”在新能源这类长周期、高不确定性项目中的商业合理性——它本质上是风险分配机制,而非单方获利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在调解书中虽未对上述法律问题作出终局裁判,但合议庭在调解过程中传递的倾向性意见颇具参考价值:新能源领域的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政策风险、技术迭代风险应有更为审慎的预判,不能动辄以“政策变化”为由否定已约定的风险分担机制;同时,法律顾问在起草此类条款时,应避免使用“无条件回购”“全额兜底”等绝对化表述,而应结合项目实际,设置分阶段、分条件的触发机制,并明确政策变化的定义与举证责任。
这起案件给新能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带来的启示是多层次的。从交易结构设计看,新能源项目往往涉及土地、环保、电网、补贴等多重行政审批,任一环节的迟延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法律顾问不能仅满足于“条款合法”,更应追求“条款可执行”。例如,在上述回购条款中,若能将“并网期限”与“政府审批节点”挂钩,并约定因政策变化导致的延期可相应顺延回购触发时点,而非直接触发回购,就能在保障投资方退出权的同时,为项目方留出合理缓冲。
从争议解决角度看,新能源纠纷的专业性极强,法官和仲裁员未必熟悉光伏组件价格波动、储能技术路线更迭、绿证交易规则等细分领域。法律顾问在代理或应对此类争议时,需要将技术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用证据链还原商业逻辑。上述案件中,A公司律师团队正是通过梳理历年光伏指标分配文件、同类项目并网周期数据,才有效反驳了B集团的“不可预见”抗辩。
更深层地看,新能源行业的法律支持正在从“合同审查”向“战略导航”转型。2023年以来,随着新能源全面进入平价上网时代,企业面临的已不仅是传统的合同风险,还有碳交易合规、ESG信息披露、跨境供应链尽职调查等新型法律需求。一个高效精准的法律顾问,应当能够提前识别政策风向变化对企业存量项目的影响,并给出可落地的调整方案——比如在补贴退坡前协助企业完成项目并购重组,或在绿电交易规则出台后迅速更新购售电合同模板。
回到那起12亿元的案件,它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继续在新的项目上开展合作。这个结局本身也说明,新能源领域的法律争议,往往不是零和博弈。好的法律顾问,既要能在诉讼中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也要能在交易中为客户保留合作空间。精准,是读懂每一条政策背后的法律含义;高效,是在风险发生前就备好预案;可落地,是让每一份法律意见都能转化为商业决策的依据。这或许才是新能源企业法律支持的价值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