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一起由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切入点,剖析环境资源类作品在著作权登记与保护中面临的权利客体界定、独创性认定及跨平台侵权取证等核心法律问题。文章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动态,探讨区块链存证、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在新型数字场景下的适用边界,并提出环境资源著作权保护需构建"登记前置、技术赋能、全链维权"的行业协同机制,为同行者提供可落地的实务参考。
当传统环境资源领域的著作权保护遇上Web3.0时代的数字藏品浪潮,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便成为争议高发区。2026年初,由北京某专注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领域的律所代理的一起涉及滇金丝猴影像作品数字藏品侵权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首次明确了环境资源类摄影作品在未经许可被铸造为数字藏品并跨链交易时的侵权认定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照。
该案原告系长期跟踪拍摄滇金丝猴的生态摄影师张某,其系列作品曾用于公益宣传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被告某数字艺术平台未经许可,将张某已公开发表的12幅滇金丝猴摄影作品上传至其运营的区块链平台,铸造为限量数字藏品并发售,单价从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销售总额逾八十万元。张某发现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侵犯其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环境资源类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是否因题材的公共属性而降低保护标准;其二,将平面摄影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的行为,究竟落入复制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其三,区块链技术下的跨链流转是否导致传统"删除通知—移除"规则失灵。
代理律师在诉讼策略上采取了"权利基础夯实+技术事实固定"的双轨路径。一来,系统梳理了原告作品从拍摄、发表到登记的全链条证据,特别强调了拍摄过程中对光线、构图及猴群动态的个性化捕捉,以反驳被告关于"客观记录自然状态不具独创性"的抗辩。另一来,引入区块链浏览器数据与平台智能合约代码作为证据,证明被告在铸造时未设置任何权利校验机制,且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版税分成,具有明显的商业利用意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环境资源类摄影作品虽以自然生态为题材,但摄影师在拍摄时机、角度、焦距及后期调色上的选择空间充分体现了智力创造性,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被告将作品上传至区块链并生成具有唯一指向性的数字凭证,该行为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将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并出售的行为,则构成对复制权与发行权的侵害。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法院认定被告攀附原告作品在环保领域的良好声誉,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特性并不当然豁免平台的审查义务。平台作为数字藏品的发行方与获益方,应当建立与区块链技术特点相适应的著作权过滤机制,如对拟铸造作品进行权利溯源核验。这一认定实际上将环境资源著作权保护从"事后救济"推向"事前预防",对数字艺术平台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此案判决后,该律所进一步协助原告与某环境NGO合作,推动建立了"生态影像数字版权存证联盟",通过将环境资源类作品在创作完成第一时间进行区块链存证与著作权登记双轨固化,形成可追溯的权利证据链。这一实践为环境资源领域的创作者提供了从"单点维权"到"生态共治"的范式转换样本。
从行业启示角度看,环境资源著作权保护正面临三重结构性挑战:一是权利客体的数字化迁移,使传统以载体为核心的登记制度难以完全覆盖NFT等新型权利表征;二是侵权行为的跨境化与匿名化,增加了管辖确定与主体识别的难度;三是环境资源作品的公益属性与商业利用之间的边界亟待厘清。同行者应当意识到,著作权登记不再是简单的行政备案,而是构建数字时代权利证明体系的基石;侵权取证也不再局限于公证截屏,而需掌握智能合约解析、链上数据固化等新型证据技术。

环境资源法律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同行者,既包括用镜头记录生态之美的创作者,也包括为权利而辩的律师、搭建合规框架的法务以及推动制度完善的立法者。当滇金丝猴的影像从深山走向区块链,法律要做的不是阻挡技术演进,而是在流动的数字世界中为创造性劳动锚定应有的价值坐标。唯有将登记确权、技术存证与司法救济编织成一张动态的保护网,才能让每一份记录自然的作品,不被商业洪流无声吞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