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PPP项目大规模清退与整改,大量存量项目陷入“政府付费断流—项目公司违约—信托计划兑付危机”的连锁反应啦。信托公司作为资金端,往往以“明股实债”“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等结构介入PPP项目,一旦项目停摆,与政府方、社会资本方乃至增信主体之间的纠纷便集中爆发。这类案件标的额动辄数十亿,法律关系横跨行政协议、信托、担保、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对代理律师的复合能力要求极高。在这一背景下,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诉讼与仲裁案例浮出水面,也重新定义了PPP信托纠纷法律顾问的品牌内涵。
从“抽屉协议”到对簿公堂:一起最高院再审案的启示
某信托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回购”模式,向某中部省份市政道路PPP项目投入15亿元,期限五年,由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A集团承担远期回购义务,并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因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被叫停,项目公司停止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信托计划旋即触发违约。信托公司依据回购协议向A集团主张回购价款,一审、二审均获支持。A集团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核心争点在于案涉协议究竟是股权投资还是借贷,以及PPP合同中的政府付费义务能否成为回购义务的抗辩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回购协议约定的固定收益、到期回购、不参与经营等特征,符合让与担保或名股实债的认定要素,但鉴于信托公司确已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实际投入项目,且各方对资金用途、退出路径有明确合意,最终未支持A集团关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认定无效”的主张。再审裁定驳回A集团的申请,维持原判。这一裁定虽未创设全新规则,却清晰传递了司法对结构化融资交易稳定性的尊重——只要不触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商事主体自主安排的风险分配机制应予保护。
法律博弈的深层逻辑:为什么PPP信托纠纷难打

这类案件的难点,从来不局限于单一合同条款的解释。第一点,信托计划常嵌套多层SPV,资金端与项目端之间隔着信托公司、通道方、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等多个主体,回购义务人到底是谁、增信措施是否覆盖全部敞口,往往需要穿透审查。其次呢,PPP合同本身具有行政协议属性,政府方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可能成为社会资本方抗辩信托公司诉请的理由——尽管这一抗辩在商事案件中并非当然成立,但足以构成程序上的拖延和实体上的争点。再次,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尽职调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充分履行,也会成为被告反击的抓手,甚至触发监管层面的合规质疑。
在这类案件中,法律顾问的价值不再体现为“写合同、走流程”,而是体现为争议发生前的结构预判、增信设计,以及争议发生后的快速响应与多线程作战能力。前述最高院再审案中,代理律师在再审阶段并未纠缠于“名股实债”的概念之争,而是将论证重心放在交易结构的整体有效性、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还原,以及政府付费义务与回购义务的相互独立性上,最终说服合议庭维持原判。这种“跳出概念、回到交易”的诉讼策略,正是复合型法律顾问区别于普通诉讼律师的关键。
品牌价值重塑:从争议解决者到风险架构师
PPP与信托的交汇地带,法律服务的竞争已从“谁认识法官”转向“谁更懂交易”。一家律所若能在该类纠纷中持续输出高质量代理成果,其品牌价值便不再依附于个别合伙人的资源,而是沉淀为可复用的方法论:如何设计既符合监管要求又具备可执行性的增信条款,如何在行政协议与商事合同之间划定清晰的争议解决路径,如何在信托计划违约初期即完成资产保全与证据固定。这些能力一旦形成,便能向同类客户、同类项目快速迁移,形成专业壁垒。
更值得关注的是,随着2024年《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过渡期结束,信托公司开展PPP相关业务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存量风险处置将成为未来三到五年的主旋律。对法律顾问而言,这意味着服务重心将从“前端结构设计”进一步移向后端的“争议解决+重组盘活”。那些既能代理高院、最高院复杂商事诉讼,又能协助信托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债务化解的团队,将在这一轮周期中获得显著的品牌溢价。
回到那起15亿元的再审案,它之所以值得反复研读,不在于裁判结果出人意料,而在于它展示了PPP信托纠纷中法律论证的精细度与商事思维的融合度。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既是一份实务参考,更是一个提醒:在PPP与信托的交叉地带,真正的专业价值,永远属于那些能够穿透交易结构、还原商业逻辑、并在诉讼与合规之间找到平衡点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