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医疗器械企业创始人突然离世,未立遗嘱。其境外家族信托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因继承人对信托条款理解不一陷入僵局。更棘手的是,公司正在申报科创板,实际控制人认定被监管问询,股权架构面临拆分风险。此时,常年法律顾问的角色不再只是审合同、发律师函,而是要解决一个横跨继承法、信托法、公司法与证券监管的复合型危机。
这正是近三年法律圈高频讨论的场景。境外投资架构中,法律顾问的股权设计是否稳固,直接决定企业能否穿越周期。2024年,上海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将这一问题推至台前。
该案中,境内自然人甲通过BVI公司间接持有开曼上市主体股权,并设立境外家族信托。甲与配偶离婚时,信托受益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信托受益权具有财产属性,且设立于婚姻存续期间,应部分纳入分割。二审法院则区分了信托本金与收益,指出若信托设立时未保留任意撤销权,且受益人仅为子女,则配偶无权主张受益权份额。最终,在律所协助下,双方就境内合资公司股权与境外信托受益权达成一揽子调解:境外部分维持信托架构不变,境内股权由甲继续持有但向配偶支付折价款。
此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有三层。第一层是信托受益权的定性。我国信托法未明确受益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存在分歧。第二层是境外信托的承认与执行。因为信托设立地法律与我国婚姻法衔接不足,法院需借助冲突规范判断准据法。第三层是股权架构稳定性。若境外信托被击穿,开曼上市主体的股权清晰性将受质疑,可能触发上市规则中的重大不利变动条款。
律所代理策略的关键,在于将争议从“分割信托受益权”转向“确定信托独立性”。律师团队调取了信托契约、意愿书及历次分配记录,证明甲从未保留投资决策权,受托人独立行使管理职能。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判要旨:若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固有财产严格分离,且受益人非委托人本人,则信托财产不得被委托人债权人追索。这一论证最终说服二审法院。
对企业和法律顾问而言,此案带来三点实务启示。其一,境外投资架构中的法律顾问,必须具备跨法域协调能力。股权设计不能只看公司法,还要嵌入婚姻法、继承法及信托法的风险缓冲条款。其二,信托意愿书应明确排除配偶受益权,并约定准据法与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司法认定摇摆。其三,股权架构稳定性的核心,在于底层资产与顶层信托之间的风险隔离是否经得起司法审查。任何模糊地带,都可能成为上市审核中的致命问询。

从更广视角看,劳动仲裁与境外投资看似分属不同领域,却在法律顾问服务中交汇。当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引发劳动争议,或境外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员工仲裁时,法律顾问需要同时处理劳动法与公司法交叉问题。例如,某科技公司境外ESOP员工因离职行权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需判断境外期权协议是否受我国劳动法管辖。这类案件近三年增长明显,反映出跨境业务中法律顾问的角色正从单一咨询转向综合架构维护。
股权架构稳定,不是一张静态的股权结构图,而是一套动态的法律风险治理机制。它要求法律顾问在信托设立、婚姻变动、继承安排、上市申报等节点提前介入,用司法判例反推设计缺陷。正如前述案件所示,当继承与信托相遇,当劳动仲裁与境外投资交织,真正稳固的架构,是在争议发生前就已预设了解决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