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曾获多轮融资的科技公司决定解散清算,创始人却在清算组进驻当天收到核心研发团队的集体辞呈,三名骨干带着尚未公开的算法模型入职竞争对手。公司随后提起侵害商业秘密之诉,却发现这几名员工在职期间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中,竟包含“离职即加速行权”条款,而行权对价远低于商业秘密的实际价值。这场交织着公司清算、股权激励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纠纷,最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该案并非孤例。近三年来,随着经济周期波动与行业洗牌加速,公司解散清算场景下的股权激励纠纷与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呈现叠加态势。据某红圈所发布的《2025年度股权激励争议白皮书》披露,涉及清算注销企业的股权激励仲裁案件较2022年增长约170%,其中约四成同时伴有商业秘密侵权指控。这一数据揭示了一个被长期忽视的合规盲区:多数企业将股权激励视为“金手铐”,却未在清算退出机制中嵌入保密义务的刚性约束,导致激励对象在离场时成为秘密泄露的高危渠道。
回到前述案例。该公司在清算决议作出前一年,曾向核心团队授予期权,协议约定“公司解散清算时,未行权部分自动加速归属,激励对象有权按约定价格行权”。清算组认为,该条款使激励对象在公司濒临解散时仍能以极低成本取得股权,实质上是将公司剩余价值向个人输送,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而员工方则主张,加速行权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商业秘密已通过专利公开部分,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确立了关键裁判规则: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有权依据公司法关于清算义务的规定,对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激励协议进行审查。若加速行权条款的履行将导致公司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权,清算组可主张该条款对清算中的公司不发生效力。同时,法院指出,专利公开并不等于商业秘密丧失,算法模型中的训练数据、参数调优策略、工程化实现路径等未公开信息,仍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最终,法院改判支持了公司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部分主张,但将赔偿数额与股权激励对价进行了抵扣,体现了商事审判中利益平衡的务实思路。
这一判决为清算场景下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敲响了警钟。从实务角度观察,至少三个层面的问题亟待企业法务与律师同行关注。
其一,清算触发条款的效力边界。现行公司法并未禁止清算时加速行权,但若该条款在订立时即存在明显不利于公司责任财产维持的情形,清算组可援引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规定主张无效。更为稳妥的做法是,在授予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的,董事会或清算组有权以公允价值回购尚未行权的权益”,将行权对价与公司净资产挂钩,避免一刀切式的加速归属。
其二,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清算衔接。多数股权激励协议仅约定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对离职后的保密期限、竞业范围、违约金计算方式语焉不详。前述案例中,员工正是利用这一漏洞,在清算启动后迅速入职竞对。建议在协议中单独设置“清算后义务条款”,明确约定公司解散不影响保密义务的存续,并将竞业限制补偿金纳入清算费用优先支付序列,以增强可执行性。
其三,商业秘密的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现激励对象在清算期间泄露秘密,企业应在48小时内完成证据固定,包括公证购买侵权产品、调取服务器日志、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等。前述案例中,公司因未及时申请保全,导致侵权产品在诉讼期间持续扩散,最终赔偿额大打折扣。清算组应指定专人对接商业秘密应急事务,避免因清算事务繁杂而贻误战机。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一领域折射出公司法、劳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适用难题。股权激励兼具公司治理与劳动报酬双重属性,清算程序又涉及债权人、股东、员工多方利益博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司法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支持以激励之名行逃废债之实。企业若在清算前未雨绸缪,将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与保密体系同步设计,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平稳过渡。
对于正在经历调整期的创业企业而言,解散清算并非失败的同义词,而是一次对合规体系的终极压力测试。那些在清算中妥善处理了股权激励与商业秘密衔接问题的公司,往往能以更低成本完成业务转型或团队重组。反之,一份起草粗糙的授予协议、一次疏于防备的离职交接,就可能让多年积累的技术优势在清算中流失殆尽。
商业世界的退出机制,从来不只是财务问题,更是法律智慧的试金石。当清算组的印章落下,真正决定企业能否体面退场的,是那些在章程与协议中早已埋下的伏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