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内某知名科技公司前副总裁李某的劳动争议案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这位年薪超过两百万元的高管,在离职后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股权激励损失,合计标的额逾千万元。案件经由北京某知名劳动法律师事务所代理,最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阶段落定。该案的核心争议并非简单的离职补偿,而是触及了劳动用工合规中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灰色地带——当“合作关系”的外衣被揭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究竟以什么为准?

案件的基本脉络并不复杂。李某于2018年入职该科技公司,担任副总裁,双方签订的是一份《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李某以“独立承包人”身份为公司提供战略咨询服务,报酬按季度结算,不缴纳社会保险,不享受带薪年假。协议中明确载明“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在实际履行中,李某每日按时打卡,参加公司高管例会,接受CEO的直接管理,其业务支出由公司报销,甚至使用公司分配的工位和邮箱。2022年公司架构调整,李某的“合作”被单方终止,且未获得任何补偿。
此案的戏剧性在于,公司方在仲裁和一审中均主张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代理律师通过调取钉钉打卡记录、内部OA审批流程、高管会议纪要及数十封工作邮件,构建了一条完整的“从属性”证据链。法院最终认定,尽管协议名称刻意回避了“劳动合同”字样,但李某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维度上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公司单方终止合作构成违法解除。
这一裁决的突破性在于,它对“隐蔽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了具有示范意义的司法阐释。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案中,法院并未拘泥于协议的形式标签,而是穿透至履行的实质,将“独立承包人”的约定置于一旁,直接援引从属性理论作出裁判。这实际上重申了一个基本原则:劳动关系的性质不取决于双方如何命名,而取决于权利与义务的实际配置方式。
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审视,此案暴露出的风险并非孤立。近年来,平台经济、灵活用工、远程办公等新型工作形态的兴起,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试图通过“合作协议”“承揽合同”“合伙协议”等非典型合同形式来规避雇主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裁审机构对“隐蔽劳动关系”的识别能力正在快速提升。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法院在2024年以来的多起案件中均明确,只要存在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实质,即便合同名称为“合作”,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任何试图以合同形式掩盖用工实质的操作,都将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
更深层的启示在于,劳动用工合规不应被简化为“如何绕开劳动法”。真正有效的合规策略,是在用工模式设计之初就厘清法律边界。如果企业确实需要与特定人员建立合作关系,就应当在管理方式、报酬结构、风险承担等方面真正体现民事合作的特征,而非仅改一纸合同名称。反之,如果企业需要对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考勤考核、流程控制,那么就应当坦然接受劳动关系的法律框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安排带薪年休假。任何模棱两可的“中间态”,最终都可能成为争议的导火索。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本案的实务价值在于提供了三个可操作的风险控制要点。其一,在起草非劳动合同类协议时,务必避免出现考勤要求、绩效考核、内部晋升等带有劳动管理色彩的条款。其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实际管理方式与合同定性发生偏离,应当及时进行合规审查和调整,而非放任风险累积。其三,在争议发生前,就应当建立完整的用工档案管理制度,因为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证据链的完整性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这起案件最终以公司支付数百万元赔偿金调解结案。它像一面镜子,照见了企业在用工合规上的认知盲区。劳动法的保护性规范并非企业经营的敌人,而是市场秩序和人力资本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当企业以创新之名模糊劳动关系的边界时,司法裁判正在用一个个具体案例划定不可逾越的底线。合规的真谛,从来不是寻找法律的漏洞,而是理解法律的精神,并在商业效率与劳动者权益之间找到那个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平衡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