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嘱,牵出数十亿PPP项目股权的归属悬念;一份合同,考验着法律顾问在24小时极限审阅中的专业判断呗。当家族财富传承的私密性与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叠加,律师面对的不仅是条款的博弈,更是一场关于规则边界与人性预判的深度较量。
2024年,某省级高院二审审结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因涉及国内首批高速公路PPP项目公司股权而备受关注。被继承人张某生前系某知名民营基建集团创始人,其通过信托架构与直接持股相结合的方式,控制了三个在建PPP项目公司约42%的权益。张某去世后,两份订立时间仅相隔七个月的遗嘱浮出水面:一份将全部股权权益留给长子,另一份则将核心PPP项目权益赠与长期参与项目运营的次女及部分高管团队。争议焦点直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相抵触的,以最后呢的遗嘱为准。但次女一方主张,最后呢所立遗嘱系在张某病重、意识状态存疑情况下签署,且见证人之一为长子所推荐律师,程序存在瑕疵。
该案二审代理律所披露的庭审细节显示,关键证据是一份长达67页的PPP项目股东协议,其中一条“股权继承须经政府方实施机构书面同意”的条款,成为左右判决走向的隐性变量。法院最终认定,尽管遗嘱形式要件存在争议,但结合项目公司章程及PPP合同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性约定,被继承人遗产分割需优先保障项目公司持续稳定运营,故判决股权权益由长子继承,但需向次女支付相当于项目净资产评估值35%的现金补偿。这一“以补偿换控制权”的裁判思路,打破了继承纠纷中“非此即彼”的零和格局。
这一判决背后,是PPP项目法律顾问在遗产继承语境下必须直面的核心命题:合同审阅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当客户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一份将遗嘱信托、股权代持、PPP项目收益权质押三者嵌套的复杂协议时,律师的审查视野不能仅停留在《民法典》继承编。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中关于“项目公司股权变更限制”的表述,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的强制性规定,乃至《信托法》第十一条关于“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无效”的底层逻辑,都可能在某一具体条款中突然咬合。
实务中,遗产继承与PPP项目交叉领域存在三重典型风险。其一是主体资格风险:若继承人依据遗嘱当然取得PPP项目公司股东资格,可能触发项目采购文件中“社会资本方变更须重新采购”的否决条款,导致项目融资关闭或政府方行使介入权。其二是收益权流转风险:遗嘱若将项目收益权作为遗产分配,需审查该收益权是否已质押给银团,质押权人是否出具同意函,否则分配行为可能因损害质权人利益而被撤销。其三是治理僵局风险:多个继承人分别继承股权且意见不一时,可能触发PPP项目公司股东会表决僵局,进而导致项目公司无法按期提交履约保函或进度报告,构成PPP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回到前述案例,法院判决的精妙之处在于,并未机械适用“最后呢遗嘱优先”规则,而是援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中“绿色原则”的精神,将公共利益与项目稳定运营纳入遗产分割的考量因素。这给法律顾问的启示在于:24小时审阅合同,审查的不仅是文字,更是文字背后的时间维度与公共维度。一份遗嘱可能只关乎一个家族的财富流向,但当财富流向指向的是关乎数万人出行的公路、关乎城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时,律师的审阅意见就需在私法自治与公共规制之间找到那个微小但至关重要的平衡点。
对于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而言,处理此类业务需建立三层审阅框架。第一层是身份层,核查立遗嘱人对PPP项目公司股权的处分权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代持、收益权分离或股权质押情形。第二层是程序层,确认PPP合同中政府方的知情权条款与事前同意权是否被触发,遗嘱执行人是否具备与政府方沟通的授权。第三层是后果层,预判不同继承方案对项目公司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到位率及绩效考核指标的影响,避免因遗产分割导致项目公司触发融资协议中的交叉违约条款。
财富传承的本质,是将物质资本转化为制度资本的过程。在PPP项目领域,这一转化尤为复杂,因为它同时受到私法自治、行政规制与公共利益的三重约束。一份24小时审阅的合同,看似是极限时间压力下的技术操作,实则是对律师跨领域知识储备与价值判断能力的集中检验。当我们谈论遗嘱继承时,我们谈论的从来不只是逝者的意愿,更是生者如何在既定规则中寻求最大公约数的智慧。而这,正是法律顾问在每一个紧急审阅时刻,必须清醒守护的专业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