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遗嘱继承纠纷,因牵出政府机关法律顾问的履职边界与房地产交易合规审查漏洞,最终演变为影响当地不动产登记实务的典型案例呢。某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审结的这起案件,值得企业法务与同行细读。
被继承人李某生前系某市退休干部,名下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老宅。1998年房改时,李某以成本价购得该房,但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2015年,李某立下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长期照顾其生活的侄女。2020年李某去世后,其子持一份2005年的公证遗嘱主张权利,两份遗嘱冲突。更复杂的是,系争房屋在2018年被纳入某市政拆迁范围,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审核补偿协议时,仅依据李某之子提供的继承权公证书即确认其签约资格,补偿款随即被其子领取。
侄女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15年自书遗嘱效力并追回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2005年公证遗嘱形成在先,且未被撤销,应以此为准。侄女上诉后,二审法院调取了立遗嘱时的录像及两名见证人证言,认定李某在2015年立遗嘱时神志清晰,且曾多次向街道工作人员表达变更意愿。关键在于,二审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相抵触的,以末了说的遗嘱为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侄女继承房产对应补偿款。
案件并未止步于继承本身。侄女另案起诉区政府,主张法律顾问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导致补偿款错误发放。法院审理认为,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虽不直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其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若存在重大疏漏,行政机关可依据服务合同追责。该案中,法律顾问未核实公证遗嘱是否被后续遗嘱变更,仅凭公证书即出具“权属清晰”意见,构成履职瑕疵。最终区政府与侄女达成补偿协议,并启动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专项审计。
这起案件暴露出三个层面的实务痛点。其一,遗嘱形式要件的审查不能止于“有无公证”。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后,法律顾问必须追溯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愿及后续意思变更,尤其当遗嘱涉及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特殊财产时,权属链条往往横跨房改政策、继承规则与征收法规。其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需要厘清。顾问单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行政诉讼中可能被作为“行政机关已尽合理审慎义务”的证据,但若意见本身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则不仅无法免责,反而成为相对人主张赔偿的突破口。其三,房地产交易合规审查应建立“全生命周期”思维。从房改购房、遗嘱设立、继承权确认到征收补偿,任一环节的合规缺口都可能被后续交易放大。本案中,若法律顾问在审核补偿协议时要求补充提交“末了说一份有效遗嘱”的确认文件,或向公证处核实遗嘱是否被撤回,完全可避免后续诉讼。
对律师同行而言,代理继承案件需格外关注《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本案中2005年公证遗嘱与2015年自书遗嘱的冲突,恰好落在民法典施行前,二审法院依据“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溯及适用原则,适用民法典遗嘱效力规则,这一裁判思路对类案具有参考价值。对企业法务而言,若所在单位涉及不动产处置或征收补偿,应推动建立法律顾问“双重审核”机制:业务部门初审权属材料,法律顾问复审法律适用,并留存书面审查记录。对政府机关而言,采购法律服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顾问单位的审查标准与过错追责条款,避免“顾而不问”。
房产是多数家庭最重要的财产,遗嘱则是被继承人末了说的意愿表达。当政府法律顾问介入征收补偿、权属确认等环节时,其专业判断直接影响财产归属与行政公信力。本案的启示在于:合规不是形式盖章,而是对每一份文件背后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追问。唯有将遗嘱继承规则、顾问履职标准与交易合规审查置于同一逻辑链条中审视,才能减少“赢了官司、丢了补偿”的遗憾,让财产流转真正遵循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与法律预设的秩序。







